gcgc黄金城集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0年8月印发)、《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4月印发)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和gcgc黄金城集团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四条 评选名额分配
在学校分配的总指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的指标各占学院指标总额的20%、40%、40%,若本年级内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则由其他年级符合条件的同学补充。对于一年级不参评的奖学金,原则上二年级和三年级的指标各占学院指标总额的50%。
第五条 申请条件
按照我校研究生各级各类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分细则
1.所有奖学金申请者,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评分进行综合排序。
二年级申请者奖学金评定总分=课程成绩分×50%+科研成果分+综合表现分。
三年级申请者奖学金评定总分=科研成果分+综合表现分。
针对国家奖学金,一年级新生若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科研潜力突出、综合表现优秀的也可申请参评,需提交可以认定的学术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由国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2.课程成绩分是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学位课程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课程成绩分=∑(A1×B1+A2×B2+…+An×Bn)/∑(B1+ B2+…+Bn)。其中An、Bn分别代表第n门学位课的成绩、学分。
3.科研成果分是学生当学年度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加分。具体加分方法如下:
(1)当学年度发表学术论文
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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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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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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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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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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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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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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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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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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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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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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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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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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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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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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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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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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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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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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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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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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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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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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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根据土木学科性质,SCI及EI正刊按照评分标准加分,其他论文的级别以科研处最新公布的《我校学术期刊分类目录(理工科)》为准。
【备注2】论文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否则该文不予计算加分;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折算为1篇,且级别按照较低级别计算;论文必须见刊,只有录用通知单的不予加分。
【备注3】发表在我校学报(自然科学版)上的论文,科研成果分按照三类A评分。
【备注4】同一篇论文不能重复参评同级同类奖学金。
【备注5】对于已正式发表的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的复印件;辅导员负责审核。
(2)发明专利
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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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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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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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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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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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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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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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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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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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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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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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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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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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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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需取得授予专利权并获得专利证书,提供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保持一致。
4.综合表现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包括体育、文艺、科创竞赛等获奖情况,以及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荣誉称号等综合表现情况。计算细则:
(1)体育:参加校级比赛,个人获得前六名的同学按名次高低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团体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同学分别加0.5分、0.3分、0.1分。参加学院运动会加0.1分。可累计加分。
(2)文艺:参加校级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加1分、0.6分、0.2分;团体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同学分别加0.5分、0.3分、0.1分;参加院级组织的文艺活动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加0.5分、0.3分、0.1分。在学院晚会中参加节目表演加0.1分。可累计加分。
(3)担任研究生干部职务(班长、团支书、研究生会主要干部、学院兼职辅导员等)满一年或一届,工作认真负责且能保质保量完成职责任务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学院兼职辅导员:加3分;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支书、党支部书记:加2分;其他研究生干部表现突出者:加1分。不累计加分。
(4)科创竞赛: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加15分,获得省级奖项加8分,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参加“挑战杯”竞赛加0.3分,项目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50%加分;参加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获国家级奖项加3分(其中优秀奖加2分),省级奖项加1分。
5.在满足学校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上评分项的科研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申请者在校期间取得,但同一项科研成果不可在同级同类奖学金中重复申报使用;
6.以上评分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以证书上的名次、等级为准。
7.当学年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如学术活动、新生心理测试、升旗仪式等)的,每缺席一次:扣1分,性质恶劣的,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8.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七条 在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且评分相同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2.担任班长或党支部书记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4.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5.参加高水平的专业竞赛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学校学院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性质恶劣者。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计算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3.根据当年度奖学金名额,按照排序顺序由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初步人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其他奖学金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
4.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名单,进行全院公示。
5.报送学校,名单以学校最终审核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十条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相关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开始执行。